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
为保障单位网络安全,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稳定,制定本预案。
本预案制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》、《企业信息化安全基本规范》等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及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预案适用于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应急处理工作。
第三条 定义
网络安全应急处理:是指在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,为了保障单位网络的安全和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,及时发现、分析、处置各种安全威胁,并将全过程进行记录和修正的过程。
信息安全事件:指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违法和异常行为,可能导致信息泄露、数据损坏、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安全问题的事件。
网络安全事件:指在互联网、企业内部网络等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威胁安全的事件。
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管理
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
单位应当按照《企业信息化安全基本规范》规定,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。
应急预案的编制、修订等必须由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,并应报领导审批。
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保密性
应急预案包含敏感信息和技术资料,应保密管理,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向外泄漏。
第六条 应急演练
为测试和完善应急预案,经领导批准,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。
应急演练的组织、参与和演练结果的处理,应当由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,并向领导报告。
第三章 应急处理流程
第七条 应急响应流程
一旦发现信息安全事件,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按照“快速评估、有效处置、修复复查”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。
应急响应流程应包括预处理、规划、响应、整理复查、总结的五个步骤。
第八条 应急响应预处理
当接到威胁或者安全事件的信息时,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尽快收集信息,并对该事件进行快速评估确定事件的类型、程度和预估其可能造成的影响。
根据评估结果,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该调集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工具,尽快组织响应。
第九条 应急响应规划
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快速制定应急响应规划。
规划应明确应急处理的工作目标、工作时间表、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、处理措施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。
第十条 应急响应
在确定应急响应规划后,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,并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对策略进行处理。
在处理过程中,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合作,及时汇报事态发展情况,协同解决问题。
第十一条 整理复查
安全事件处理完毕后,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全面梳理应急处理的过程,汇总处理结果和经验教训,并对相关安全措施进行跟踪和检查,保证事件不再发生。
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总结
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总结,反思应急响应预案的缺陷和不足,完善应急预案。
应急响应总结应当及时报告领导,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和共享。
第四章 应急设备和技术支持
第十三条 应急设备
单位应当配备健全的应急设备和技术支持,确保应急响应能够高效进行。
应急设备应当满足应急处理的需要,例如计算机、应急网络、应急存储设备、网络监控设备等。
第十四条 技术支持
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,为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,保证应急响应能够有效进行。
技术支持应当包括应急信息收集、风险评估、快速处置、修复等等方面。
第五章 应急响应的法律责任
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
对于违反本预案规定,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、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、处理不力等行为,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对于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
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本预案进行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预案的施行
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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